我公司購入了幾臺舊機器設備,對于這些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應該如何確定其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有文件規定嗎?
企業外購的舊固定資產,如果有合理合法的證據證明其已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折余年限或確定尚可使用年限。否則,應按新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企業應提供取得該舊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復印件)、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聯系人:李
手機:13658489879
電話:0598-8591900
郵箱:59896898@qq.com
地址: 三明市三元區碧桂園247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