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業經國務院2002年3月4日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31日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葉無公害栽培技術及產品系列化開發、生產
3.糖料、果樹、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質高產新技術、新品種(轉基因品種除外)開發、生產
7.低品位、難選冶金礦開采、選礦(限于合資、合作,在西部地區外商可獨資)
1.年產30萬噸及以上化學木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化學機械木漿(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漿一體化工程的建設、經營(限于合資、合作)
6.基本有機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對、鄰、間)衍生物產品的綜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雙酚A、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生產
9.合成橡膠:溶液丁苯橡膠、丁基橡膠、異戊橡膠、丁二烯法氯丁橡膠、聚氨酯橡膠、丙烯酸橡膠、氯醇橡膠生產
11.精細化工:催化劑、助劑及石油添加劑新產品、新技術,染(顏)料商品化加工技術,電子、造紙用高科技化學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皮革化學品、油田助劑,表面活性劑,水處理劑,膠粘劑,無機纖維、無機粉體填料生產
11.藥品制劑:采用緩釋、控釋、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術的新劑型、新產品生產
13.中藥材、中藥提取物、中成藥加工及生產(中藥飲片傳統炮制工藝技術除外)
16.獸用抗菌藥、驅蟲藥、殺蟲藥、抗球蟲藥新產品及新劑型開發與生產 (十)化學纖維制造業
7.無機非金屬材料及制品生產(人工晶體、高性能復合材料、特種玻璃、特種陶瓷、特種密封材料、特種膠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產(輕質高強多功能墻體材料、高檔環保型裝飾裝修材料、優質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溫材料)
2.汽車、摩托車模具(含沖模、注塑模、模壓模等)、夾具(焊裝夾具、檢驗夾具等)設計、制造
1.糧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產品的貯藏、保鮮、分級、包裝、干燥、運輸、加工的新技術、新設備開發與制造
27.8萬噸/日及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設備,工業廢水膜處理設備,上流式厭氧流化床設備和其他生物處理廢水設備,廢塑料再生處理設備,工業鍋爐脫硫脫硝設備,大型耐高溫、耐酸袋式除塵器制造,垃圾焚燒處理設備制造
28.年產30萬噸及以上合成氨、48萬噸及以上尿素、45萬噸及以上乙烯成套設備中的透平壓縮機、混合造粒機制造
32.井下無軌采、裝、運設備,100噸及以上機械傳動礦用自卸車,移動式破碎機,3000立方米/小時及以上斗輪挖掘機,5立方米及以上礦用裝載機,全斷面巷道掘進機制造
36.具有高頻技術、直接數字圖象處理技術、輻射劑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醫用X線.高場強超導型磁共振成像裝置(MRI)的制造
39.全自動酶免系統(含加樣、酶標、洗板、孵育、數據后處理等部分功能)設備制造
3.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制動器總成、驅動橋總成、變速器、柴油機燃油泵、柴油機渦輪增壓器、柴油車機外排放控制裝置、濾清器(三濾)、等速萬向節、減震器、組合儀表、專用高強度緊固件
4.電子控制燃油噴射系統、電子控制制動防抱死系統、安全氣囊及其他汽車電子設備系統制造
7.鐵路運輸技術設備:機車車輛及主要部件設計與制造,線路、橋梁設備設計與制造,高速鐵路有關技術與設備制造,通信信號和運輸安全監測設備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地鐵、城市輕軌的動車組及主要部件設計與制造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機、輔機、無線通訊、導航設備及配件設計與制造(中方相對控股)
1.火電設備: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機組、大型燃氣輪機、10萬千瓦及以上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設備、煤氣化聯合循環技術及裝備(IGCC)、增壓循環硫化床(PFBC)、60萬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機組(限于合資、合作)
2.水電設備:15萬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機組、15萬千瓦及以上大型貫流式機組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4.輸變電設備: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壓直流輸變電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3.數字音、視頻編解碼設備,數字廣播電視演播室設備,數字有線電視系統設備,數字音頻廣播發射設備制造
7.計算機輔助設計(三維CAD)、輔助測試(CAT)、輔助制造(CAM)、輔助工程(CAE)系統及其他計算機應用系統制造
11.新型電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傳感器、頻率控制與選擇元件、混合集成電路、電力電子器件、光電子器件、新型機電元件)生產
12.無汞堿錳電池、動力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維護鉛酸蓄電池、燃料電池、圓柱型鋅空氣電池等高技術綠色電池生產
19.衛星通信系統設備制造 20.衛星導航定位接收設備及關鍵部件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27.移動通信系統(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機、基站、交換設備及數字集群系統設備制造
6.新型儀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儀用傳感器、儀用接插件、柔性線路板、光電開關、接近開關等新型儀用開關、儀用功能材料等)生產
7.新能源電站的建設、經營(包括太陽能、風能、磁能、地熱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
2.支線鐵路、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設施的建設、經營(限于合資、合作)
3.污水、垃圾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廠(焚燒廠、填埋場)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經營
4.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麻黃素、3,4-亞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1.氯霉素、青霉素G、潔霉素、慶大霉素、雙氫鏈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鹽酸四環素、土霉素、麥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環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產
3.國家計劃免疫的疫苗、菌苗類及抗毒素、類毒素類(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白百破、麻疹、乙腦、疫苗等)生產
3.320馬力以下履帶式推土機、3立方米以下輪式裝載機制造(限于合資、合作)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以發電為主的常規燃煤火電廠的建設、經營(小電網除外)
*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1.我國稀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養殖、種植(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5.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4、物探、鉆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于合作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線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1、證券公司: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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